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住所:
第五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4、
住所:
5、
住所:
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 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2、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3、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4、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企业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
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本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但不得向非本企业职工转让出资,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2、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 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议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 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 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 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5、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 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7、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 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 出席的股东仍达不到上述规定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 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8、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 ……此处隐藏7646个字……有约束力。
4、以其所交纳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责任的义务
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6、保守公司经营相关核心内容的义务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股东会职责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利权构,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投资项目,总经理、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决定投资项目的总经理和特殊职位人员的薪酬待遇。
3、 审议批准总经理对投资项目的年度或季度经营报告和计划。
4、 审议批准投资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投资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方案。
6、 对增加减少投资经营的项目,投资项目的股权分配,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项作出决议。
7、 审议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
8、 修改公司的章程。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多数通过相结合的协商表决方式,有效表决按优先顺序依次为:
1、 经占有2/3以上股份的股东们通过。
2、 在所占股份等同的情况下,以人数占多的股东一方通过为准,在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
议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才能形成决议:
1、 改变公司的名称和经营项目。
2、 处分公司的不动产
3、 转让或处分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 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增加新股东。
八、税后利润的分配
按照下列顺序先后进行分配
1、 按规定所交的滞纳金和罚款。
2、 弥补上年的亏损。
3、 发放吊嗓工奖金后按个人投资股权(包括特许股)比例进行分红。
九、退股要求
1、声名退股。即自愿退股,要求是投资在入股一年后职出现退股事由,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股东,在客观上不会给公司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经得全体股东同意后可以退股。
2、当然退股。即法定退股,是指投资人因某种客观情况并非基于投资人自愿而退伙。 如投资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能力人;个人丧失赔偿能力;被法院强制执行没收在公司的全部个人财产份额。当然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 为退股生效日。
3、除名退股。是指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将某一投资人从公司当是除名,退回(或不退回)其全部(或部分)股资,使其退伙的法律行为。将投资人除名的事由为:以公司经营事务的使得谋取私利;其个人行为给公司经营带来很坏的声誉影响;缺乏诚信并恶意诋毁和损害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由其全部负责赔偿,并且视情节轻重经股东会讨论,扣除其股资的50%(或全部股资)。
4、公司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除名的,必须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有自接到除名通知书之日起,除名生效,在公司退还(或不退还)其股资后完成被除名人退伙形式。如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
5、退股(退伙)的结果是退股人脱离由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参与分红经营事宜,其他股东应当与退股人进行退股结算,根据退股时公司的财产状况退还其财产份额(可以退还货币,也可能退还实手),如退股人退股时,公司财产少于公司债务的,退股人应当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部分。
十、其他
在经全体讨论通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合伙股东所委托的代表,为成立公司将要经营的项目所的加盟及租赁经营合同协议,属全体股东所有,并向全体股东负责。
本协议书共份,每份页,除留一份在公司备查外,各投资人自持一份,经全体投资人签名(按手印)后生效,至公司破产、解散或个人退股后失效,其他未尽事宜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并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年月日
股东:年月日
股东:年月日
第五篇:建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股份制
本项目本公司与美国,欧洲的合作伙伴共同倾力推出,志在为准备走向国际化的企业提供面向全球/区域竞争的管理方案。
基本概念
1. 股份
股份公司的股份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a.股份是构成股本的成分,并且是股东的计量单位,也就是说,股本由股份构成,股本的总额就等于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
b.股份是股东的权利义务来源,并且是股东的权利义务的计量单位,也就是说,股东的权利义务来源于其所拥有的股份。每个股东的权利义务在全部股东的权利义务上的相对地位等于这个股东所拥有的股份在全部股份中所占的比例。
股份具有不可分性,但可为数人所共有。每个股份所代表的股本额一律平等,并且可以自由转让。
2. 股本
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股份出资所构成的财产总额。由于股本是在本公司章程中公开声明的财产总额,所以股本也叫名义资本。股本又是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所填报的财产总额,所以又叫注册资本。
股本原则
1. 股本确定原则:
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本总额,并且必须由股东认定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
2. 股本维持原则:
指公司在存续中,必须经常维持与已发行股本总额相当的显示现实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股本。
3. 股本不变原则:
指股本总额一经公司章程规定,即不得随意变动。如要变动,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的增加股本或减少股本的程序。
3.股东:股份的持有者
4. 发起人:
指公司成立前参与公司设立活动、制定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由于发起人必须认购一定比例股份,因而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当然成为股东。
5. 认股人:
指除发起人外认购股份的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认股人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股东。
6. 股票:
股票是表彰股东权的有价证券。
公司实体设立的程序
1. 订立章程:发起人订立章程
2. 确定股东:发起人认领股份
3. 确定出资:发起人缴纳股权
4. 设置机关:发起人选任董事、监事
5. 设立登记: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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