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请你继续关注WwW.)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论文范文 www.)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 ……此处隐藏12640个字……
再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财政资金支出均由核算中心结算,提高了资金支出的透明度,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使资金调度更加灵活,防止财政资金沉淀在一些部门而使用效率不高。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首先,对统管单位来讲,撤销会计机构后,忽视了会计工作,财务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也受到影响。
其次,就会计核算中心而言,难以做到对统管单位实施全过程的会计监督,难以控制支出的合理性,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把握,收入有可能游离于会计中心统管账的体外。再加上会计核算中心只是强调资金规范运作,而忽略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控制上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结果造成会计信息质量难以提高。
另外,由于财务主管部门尚未根本解决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的使用效益问题,在会计集中核算后,过分依赖核算中心导致财务管理弱化,监督力度不够。会计集中核算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模式上的缺陷会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一人管十多个单位的账,大厅式的工作模式,造成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分离,失去了实地实时监督的优势。单位报账时,核算中心只能根据票据来判断单位报账发票的手续是否完备,票据是否规范合法。只要手续完备,票据合法有效,不管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都必须报销。核算中心整天忙于报账结账记账,无法顾及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会计监督职能难以真正实现。
(二)收入监管的缺位核算中心监管的重点应是单位的财务收支,而目前仅仅加强了支出的管理,对各单位的收人监管尚未完全介入。在经费收取上无法控制,是否应收尽收,核算中心不得而知,核算中心监督成了“监管支出不监管收入”的“跛脚”监督。同时,目前核算中心只具备核算功能,而财产清查由单位实施,特别是对于固定资产,核算中心只登记账目,财产物资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有些单位自己组装的固定资产没有如实登记账簿,有些单位账外资产流失现象也时有发生,致使核算中心的账与单位实物不符,家底不清。由于缺乏对固定资产的后续管理控制,而核算中心只核算不清查,必然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三)核算中心与财务管理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管上的缺口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专项经费拨人时,有些单位混淆不清,核算中心又不了解,造成资金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核算失真。受财务管理部门重资金分配轻资金支出管理的陈旧管理理念影响,对有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问效流于形式,使得核算中心在专项资金的监管中难以控制,形成专项资金“跑”、“冒”、“滴”、“漏”,支出效率不高。核算中心主要负责大量的会计核算,并未直接参与职能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因此无法知晓财务主管部门监督的政策变化及跟踪重点,使得会计核算中心根本没有能力和条件代替管理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另一方面,财务主管部门认为预算单位统进了核算中心,放松了财政监管,形成了新的监管死角。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几点设想
会计集中核算是近几年来推行的会计制度改革,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加适应财政改革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完善,笔者有以下几点设想。
(一)强化预算管理,执行综合预算,细化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是一个涵盖部门所有公共资金的完整预算,其预算编制以部门为单位,将各类不同性质的各项资金均统一反映在该部门的年度预算之中。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将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要进一步贯彻预算管理改革精神,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早编细编预算。
通过提前编制预算,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使预算细化到预算单位的各个部门、
各个项目,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预算单位所有的支出都要严格列入预算,预算一经审核批准,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按预算执行;财务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追踪问效,切实强化预算管理,为核算中心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延伸。
(二)转变核算中心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促进核算中心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目前,核算中心主要的工作是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但它不仅仅只有记账核算的职能,更应该具备预算执行信息反馈和控制职能。通过核对各部门预算指标情况,可以严格控制各统管单位的用款进度。
核算中心要强调对预算指标实行即时控制,杜绝超预算、超计划用款。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的事前控制,会计在收到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后,应先确定是否可以支付,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如何支付,占用什么预算指标、在什么科目中列支,然后才可以付款。
因此,会计核算中心要彻底扭转观念,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
(三)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财务主管部门要严格界定固定资产范围,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固定资产入账口径,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制度,严格规范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账实相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统管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做到入账时有验收,领用时有登记,保管账与实物一致;落实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主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严格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核算中心要定期参与财产清查。
(四)建立健全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必须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作保证,核算中心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核算和监督制度等。
(五)处理好会计人员与会计主体的关系会计主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就是本单位。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管理模式,而会计人员可能是会计主体内部的管理人员即单位会计模式,也可能是外部人员即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委派模式。实行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委派模式,需要处理好会计人员与会计主体的关系,否则会计人员很容易被派人的单位所架空,无法深入细致地了解单位的业务活动,也就无法对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四、结束语
实践证明,尽管目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在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改变会计核算方式、预算执行情况控制等方面都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应充分认识集中核算改革的重要性。我们要明确核算中心作为预算执行机构的地位,以预算执行为主要任务,转变工作职能,理顺内外关系。与此同时,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推行部门预算的细化预算,为国库集中收付制的实施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j].财会,2014(12). [2]荆晓利,古明文.会计集中核算下的财政监督[j].中国财政2014,(5). [3]徐林.浅谈财务集中核算与会计诚信[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