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要求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包括对相关方在企业工作的场所、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
三.责任分工
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各级专业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专业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5.岗位员工(包括:实习、劳务派遣人员)对本岗位区域内的隐含排查工作负责。
四.定义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等级:本公司将隐患分为一般和重大事故两个隐患等级: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需要停产由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组织立即整改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由企业负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按照职责分工通知责任部门组织落实整改并记录备查。
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协议签订部门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协议签订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3.在发生可能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公司及各部门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层级在安全隐患排查后于24小时内将排查结果上传信息系统。
5.各层级排查出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要负责人。
6.各层级按照规定对相关隐患进行响应,相关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明确的指令,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按时整改闭合验证。
7.各层级每季度对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8.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六.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1.隐患排查范围
(1)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场所、设备设施;
(2)各岗位的作业活动,包括被派遣人员;
(3)相关方在企业现场的作业场所、作业活动等。
2.隐患排查
(1)岗位员工每天对工作区域内进行隐患排查。
(2)各级专业人员和班组长每周对责任区域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3)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本部门负责的管理范围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4)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公司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
(5)现场排查时应留有当时有关隐患的影像资料,针对高风险工序应加大排查频次。排查工作按照“谁排查、谁上传”的原则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3.隐患登记。
公司及各部门应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层级在安全隐患排查后于24小时内将排查结果上传信息系统。
4.隐患评估。
(1)事故隐患评估由安全隐患责任部门相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队伍人员应参加。应对安全隐患的类别等级、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临时性控制措施、是否能采取根治措施等作出分析。
(2)重大隐患在事故隐患分析时,应进行现状评估并形成安全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安全隐患的现状(包括时间、地点、现象或检测数据、现场是否已经采取临时措施等内容),安全隐患发生的原因,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安全隐患治理的措施建议,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安全隐患治理的具体措施方案建议。
5.隐患报告。
(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2)企业发现下列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将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与事故隐患所在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2)外部因素可能造成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和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3)确需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6.隐患监控。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监控制度,对正在治理中的重大隐患,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控职责,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相关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停止使用。
7.隐患治理。
(1)一般隐患由隐患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隐患未消除前,各责任人员应当制定临时的安全措施,保证在隐患消除前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可以暂停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直至消除隐患。
(2)重大隐患由总经理签发隐患整改意见。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政府相关部门。
8.隐患验收。
按照“谁提出、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隐患验收工作。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确认整改合格后应在信息系统上予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总经理或分管的副总经理组织验收,确认整改合格后,有安全管理部门在信息系统上予以消除。
七.其他要求
1.隐患整改档案管理
(1)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要求进行统计,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检查及整改工作。
(2)隐患整改档案应当符合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要求。应以纸质文件为主,电子版为辅。
(3)资金保障。公司总经理应保证隐患整改所需要的资金,协调解决隐患整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将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有效实施。
(4)奖励与处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不落实本制度规定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公司给予处罚。奖励与处罚依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管理制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