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威海市区国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威海市区国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威海世昌大道15号1101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营范围:小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咨询。
(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
或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请收藏好范文 网WwW.)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此处隐藏4197个字……款难、民间资金富集但缺乏投资渠道的“两难”悖论。
一、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性质定位不明。《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贷公司“只贷不存”。这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只是依照《公司法》的要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法人。但在《公司法》中对于经营贷款这类特殊商品的公司却没有专门的规定。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以工商企业之名进行金融业务操作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小额贷款公司与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承担支农责任,却享受不到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定向补贴政策;无法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融资,享受相对较低的同业拆借利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物监督等有关事务时,也因企业性质问题面临诸多不便。
(二)后续融资能力不足。可贷资金不足已成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大的瓶颈因素。按照现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存不贷,主要靠资本金发放贷款,融资杠杆率只有0.5,与担保公司的10倍、银行平均的12.5倍相差很大。(我后附一片分析文章,可以简单地比较银行与小贷公司盈利能力)。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不足一个月,资本金即全部放完,只有争取银行融资或等待一年后增资扩股,难以形
成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尽管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升级为村镇银行,但在实际操作中限制非常严格。2014年6月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就意味着小贷公司要想升级为村镇银行,必须放弃控制权。这大大降低了小贷公司发展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其后续融资能力的扩大。
(三)税负水平偏高。按现行税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交纳5.6%的营业税及附加和25%的所得税,税收上无优惠政策。这对冲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借款人时只能尽量选择高利率,影响了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效果。以一家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的公司为例,以平均贷款利率18%和资金使用效率90%计算,按营业额的5.6%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再除去营业费用以及缴纳25%的所得税后,在不产生坏账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年收益率比传统制造业略高,与银行业相比相距甚远。而且,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还可以以3%左右的极低成本从人民银行获得再贷款,无形中降低了税负负担。
(四)风险分散机制缺乏。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第一,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域开展经营活动。由于不可预测的市场变化和自然灾害,再加上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使得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的小额信贷回收存在较大风险。第二,小贷公司作为几乎以贷款为唯一经营业务的金
融企业,却不能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更不能登录,严重影响了小贷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随着小贷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贷款金额越来越大,全国数千亿的贷款游离于征信系统监管之外,这对整个金融行业都将是个越来越大的风险隐患。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金融机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也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企业,理当属于金融业范畴。应明确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金融机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二)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一是对信贷投放支持“三农”达到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与农村金融机构同样的财税政策,并允许税前计提风险准备金,鼓励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拓宽贷款资金渠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率。三是适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如允许经营规范广、管理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拆借、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空间。
(三)建立小额贷款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加强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分享客户资源,实现利益捆绑,风险共担。二是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每年拿出原给予企业的贴息成
立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尽职的,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除了通过组建行业协会,着重加强县域内公司间交流与信息共享外,还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的客户信用信息。可适时将小额信贷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提高审贷效率,防范信贷风险。
(四)适时放宽对小贷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严格限定。这一规定是在银行业监管能力和监管资源有限情况下的一个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民间资金办银行还存在种种疑虑和担忧。对小贷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实行严格限制,也与这种不信任的心理有关。其实,真正的金融监管不是控制“准生证”,而是对金融机构实行合规监管。所以,当前需要做的是如何进一步制定适应村镇银行特点的监管标准,加强监管力量,而不是限制小贷公司升级为银行,行政性地限制其发展的空间。
三、站在具体经营的角度,我还想特别补充如下建议:
1、小额贷款的发展虽有障碍,但并非不可为,只是难为。要发展,必须找准定位、找准市场、找准目标客户。要在银行的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利用大股东自身的产业链、上下游客户,首先依托“圈子型”的客户开拓市场,逐渐拓宽业务渠道。股东一般对圈子型的客户比较熟悉,甚至有长期合作关系,知根知底,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比较了解,贷款的前期调查比较方便。由于实业方面有业务合作,相互有资金兑付,通过合法的约定,可以方便扣收贷
款本息。
2、这里谈点内幕。很多人认为开小贷公司会赚大钱,如果严格按照4倍利率,按一年期6%算,4倍24%的利息收入。我测算过我们公司4年来每年的利息收入及费用,大概各种费用(包括税费、工资、办公费用、计提准备金等),要占10个点多点,也就是还可剩不到14%左右,但获得这个利润率的前提是没有任何风险损失。短期能保证,长期你能保证没有呆坏账?所以必须得违规,我们公司实际是按三分在放贷。踩了红线,就得做两套账。两套账就有很多需要特别小心的地方,不然会露马脚。
3、经营过程中,绝对要处理好跟市金融办的关系,主要是地方金融处。处长陈廷钊是我们丰都人,人行、银监系统出来的,业务还是很熟。本身小贷公司的定位不明,监管不是太严,这是有利条件,但如果金融办、人行认起真来,要想捉住你的尾巴,也是很容易的。所以需要一些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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