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员工法定节日加班的管理工作,保障员工法定节日加班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法定节日加班的定义:
员工在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等国家规定的节日)由于本岗位工作必须在节日期间完成的或各基层单位、工程项目部由于工期急、任务重等因素必须在节日期间工作的,均可按程序申请加班。事先无提前申请的加班视作为自愿延时工作。
三、申请法定节日加班的审批程序:
1、因个人工作需要在节日加班,由本人提前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加具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呈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申请,需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呈公司总经理审批,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因各部室、基层单位因紧急工作需要在节日加班,由各部室或基层单位提前书面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呈公司总经理审批,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根据工程项目工期情况确需要在节日加班,由项目部提前书面申请(联营项目需联营者签名同意),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加具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再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及发放:以加班人员的岗位工资为计发基数,具体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最终解释、修订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