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临汾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 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企业是自身各类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决定的投资事项直接负责。其具体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县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由集团董事会正式会议讨论并作出书面决定后,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二)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五)金融投资项目;
(六) 县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条 县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县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转报县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应在履行规定论证程序并经集团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向县国资办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县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四)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五)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财务报表;
(七)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八)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报县国资办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办。
(一)经县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
(二)对投资额变化超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四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五章 投资监督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县国资办。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体执行情况;
(二)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规定进行招投标,重要物资设备逐步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工作;重大工程项目由中介机构审价后支付。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政府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企业应按其规定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