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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扫黑工作亮点总结

时间:2024-04-22 08:27:58
市卫生健康委扫黑工作亮点总结[本文共2086字]

市扫黑办: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将市卫生健康委扫黑除恶工作亮点汇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排查职业医闹

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公共场所悬挂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充分利用电子屏、宣传栏等工具,宣传扫黑除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信息,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强化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保力量,加强和公安部门的联动,及时报警,配合警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

对各级医疗机构职业医闹等涉黑涉恶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其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广泛收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梳理分析并提供案件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了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严守保密纪律,按规定程序处置问题线索,确保件件有著落。对隐瞒不报,不移送或私自损毁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大力打击非法行医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加大对非法行医打击力度,提高打击非法行医联合执法效率,5月31日上午8点30分,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了打击非法行动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会议,会议通报了近年来我市打击非法行医成果,对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分析,交流了在执法工作中的作法、经验和对策。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就如何解决联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打击非法行医的合力和效力,建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协作的打击非法行医和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联动机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

会议结束后,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抽调市卫生监督所,东安区卫生监督局、西安区卫生监督局,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等部门执法人员15人,分成3个检查组。对西安区,爱民区涉嫌非法行医的场所进行了集中打击。

联合检查组对涉嫌非法行医的7家场所进行了集中检查,经检查发现,4家美容场所、1家按摩场所存在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违规医疗广告进行了清除,1家美容按摩场所及1家中医研究所存在违法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三、严格治理医疗乱象

一是市卫生健康委加强了加强了医疗广告日常监测。市、县级卫生监督所按照权限负责监测医疗机构在各类媒体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广告监测制度的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电视台、电台、报刊、户外、网络及公共场所医疗广告进行定期监测,对监测到的违法医疗广告切实做好记录及相关证据的采集。两年来已对在各类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开展监测1128例。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对监测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我市积极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截止目前,发现一起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单位篡改审查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加强了部门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市卫生健康委依托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密切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部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沟通监管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对于发现的违法医疗广告,及时移交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查处,打造起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模式。

二是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市卫生健康委为纠正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治疗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并下发了《牡丹江市“三过度”医疗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各医疗机构开展过度医疗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并组织专家对各二级以上医疗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下达整改交办单,并于3月进行了“三过度”医疗专项检查的回头看,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积极查找问题,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多次违规、问题较多的医生要采取限制处方权、停止处方权、高职低聘、待岗学习培训、调 离岗位等处理,并记录到医德考评档案中,并给与一定经济处罚。对于存在管理责任的院领导及科主任,一经发现,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直至降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整理卫生健康系统扫黑除恶工作重点

  聚焦卫生健康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涉黑涉恶问题的重点地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发生在群众身边,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彻底铲除其经济基础和滋生土壤,结合行业特点,突出打击以下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3、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4、系统内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参与或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有关活动的。

  5、干预、操控、把持、破坏系统基建项目、设备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的黑恶势力。

  6、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黑恶势力;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7、寄生在医疗机构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许勒索的黑恶势力。

  8、在医疗卫生单位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秩序,以及违规违法开展业务的黑救护、黑出租,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

  9、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黑恶势力。

  10、其他影响系统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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