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该条被称为是劳动者的即时辞职权,实践中劳动者可以依据此条规定,单方面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劳动在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常常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导致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存在败诉风险。靳海燕律师特别提醒,劳动者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按照如下程序:
1、通过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应当是指出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哪一款,导致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通知书中列明解除原因。
2、保留通知书邮寄凭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通过邮局EMS快递,在快递详单内容一栏中填写明确“因**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保留快递回执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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