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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时间:2024-01-12 10:30:57
劳务派遣自查报告(精选多篇)[本文共9460字]

第一篇: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 2014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4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文出自好范文.网 www.)即现有2014年12月28日前订立的劳务协议调整满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虑岗位“三性”而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2014年12月28日后订立的劳务协议,自2014年7月1日起则不得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任何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

二、自查情况

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14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见附件):

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

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

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劳动保护和社保福利等一切因劳动而所得在内。现存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水平和提成比例与正式员工有差距,需要及时调整补足;二是“五险一金”缴纳不足,需要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

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14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14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14年7月19日到期。26份劳动合同中,2014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14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

另一种是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

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另一种是2014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

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 ……此处隐藏4675个字……员工在劳动关系上出现的纠纷。

③有利于用人单位解决“进人容易,出人难”的问题。现在的用人单位用人多体现为时效性和阶段性,用人单位使用职工最担心是“人一进来,就得管—辈子”的用人模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解除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派遣员工无论到哪里工作,劳动关系始终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④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通过劳动派遣的形式,既解决机关事业用人单位用人受编制和指标限制的难题,又可避免招聘、遣散员工等烦杂问题带来的困扰,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效率。

二、劳动者的优势

①可以充分体现个人的择业自主。由于个人的劳动关系及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全部建立在劳务派遣公司,一个用人单位派遣期满,能够毫无障碍地进行流动,重新选择更能发挥自身才能的工作岗位。

②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劳务派遣公司成为用人主体,在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执行中,能够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受雇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③实行劳务派遣后,个人可以合法建立多元劳动关系,在不影响原有工作前提下寻求更多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和空间。

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地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全部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同时,改变用工方式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障。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执行《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待遇。如果用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所以,委托我单位为该公司使用人员实施劳务派遣,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捷径。

(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但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应在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

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的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

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

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劳务人员的需求(劳务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

(1)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依照《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 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劳务人员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人员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 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当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 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人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根据劳务人员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 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 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

(6) 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劳务人员工伤问题如何解决

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劳务人员因公受伤时,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四十七条 “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执行。派遣机构将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理赔事宜。

劳务人员档案如何管理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劳务人员情况,采用劳务人员的档案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

(1) 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 及时为新招聘劳务人员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 受委托办理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城市管理的各种证件;

(4) 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结婚证明、出国政审等),存档期间计算工龄等;

(5) 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用工单位需要做的工作

(1)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承担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

(2)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3)实施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给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五篇: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如何谈派遣业务?具体流程怎么做?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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