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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精选多篇)

时间:2023-12-18 06:24:48
劳动合同法实施(精选多篇)[本文共12098字]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

准格尔旗关于《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

情况的汇报

《劳动合同法》于2014年6月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近年来,准旗经济发展迅猛,采矿业和生产制造业成为我旗经济格局的重心,劳动者的数量快速增长,为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尽快达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百的目标,准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立足部门职能,全力做好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主要工作情况

(一)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1、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准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培训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对《劳动合同法》法律知识的的宣传。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各类《劳动合同法》专题学习培训班共xx次,培训劳动者xx人,发放《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手册xx本,《劳动合同法》宣传单xx份,督促各苏木乡镇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定期悬挂宣传《劳动合同法》的条(横)幅。

2、加强业务指导,增强意识,规范行为。为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公平、公正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关系和

双方利益平衡,准旗劳动保障职能部门组织人员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同时积极配合企业开展集体合同签订的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内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已逐步成为自觉行为,而劳动者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明显增强,并逐渐把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劳动合同法》作为择业的重要条件。

3、加强劳动用工的动态监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准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控力度,密切关注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如遇突发事件,劳动保障等部门将随时随地协调跟进,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发布信息,把握舆论主导权。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均保持畅通。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每年都开展了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检查。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基本情况。

1、《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否则将支付较高的违法成本。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起到了明显的约束作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全旗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较高。据统计,至今年止,我旗企业在岗职工约xx万人,签订劳动合同的xx万余人,劳动合同签订率约xx%,

合同签订率虽然低,但比《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呈逐年增长态势。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旗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以前的一年期限为主,逐渐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全旗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日常管理更趋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遵守执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有了明显好转。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1、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准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深入企业、矿山,

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2、积极开展专项监察,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针对劳动者流动性比较大的行业如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职工劳动合同的订立、流动就业人员的使用等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开展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及民工流动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妇女权益保护、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情况、劳动力市场整治等一系列的专项监察。

3、认真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对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分节假日,不分早中晚,废寝忘食,不厌其烦地调处劳动纠纷。劳动保障监察员始终坚持“有诉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的服务宗旨,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使全旗没有发生一起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维护了我旗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

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至今,准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检查用人单位xx户,涉及劳动者xx人,指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xx人,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xx万元,退还员工押金、保证金、风险金xx余万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xx万余元。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有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有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口头劳动合同,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据部分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部分员工不愿签订。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 个别私营企业误导劳动者,使劳动者误认为参加社会保险会减少收入,造成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一些企业认为参加社会保险大大地增加了成本,企业承担不起;一些员工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

(四)劳动保 ……此处隐藏7527个字……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14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

一是《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二是《实施条例》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三是《实施条例》第十条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六、《实施条例》对政府部门设置的公益性岗位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上作出了特别规定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七、《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进行了细化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该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九、《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而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十、《实施条例》增加了一种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

动合同终止”。增加了一种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

十一、《实施条例》增加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未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列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避免了用人单位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载明那些内容得到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三、《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作出了补充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该条未明确在此种情形下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年限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十四、《实施条例》增加了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只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对用人单位有严重过错,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未作明确。《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施条例》的该条规定,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劳动关系的更加和谐。

十五、《实施条例》增加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的规定,以及引入了货币性收入的工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但对于一些非正常生产企业,由于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待遇常常是低于最低工资的生活费,如果按照职工的实际收入计算经济补偿,对职工非常不公平,且易激化矛盾。《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该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在2014年出台的渝劳社办发〔2014〕228号文件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同时,该规定还引入了货币性收入的工资概念,即劳动者的月工资包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十六、《实施条例》作出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对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未作限制性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该限制性规定更有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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