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协议
甲方[l1]:【】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鉴于:
1、甲方因业务发展之需要现拟对外采购相关设备;
2、乙方有意向甲方出售相关设备;
3、协议双方存在着较强的优势互补关系,并有意在设备制造、采购等领域开展相关合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相关设备所涉事宜,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
1.1为避免疑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内,下列词语应具备以下含义:
本协议: 指乙方及甲方于2011年【】月【】日签署的《设备采购协议》及该等协议的全部附件。
设备:指乙方依据本协议附件一向甲方提供设备 。
技术资料: 指乙方为满足设备安装、使用及维修之需要,而依据本协议附件二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
服务:指乙方为确保甲方能够正常使用设备而依据本协议附件三向甲方提供之服务。
协议价款:指甲方为获得设备、技术资料及服务而向乙方支付的价款之全部。
项目现场: 指甲方指定的设备运输、安装及运行的场所。
验收: 指协议双方或一方依本协议约定,按照本协议之约定、中
国大陆相关标准对设备进行检验并最终形成验收结果的
过程。
质保期: 指自甲方出具设备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经过12个月的时间段。
法律程序:指因本协议而导致的及/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法律程序、
诉讼或法律行动。
保证:指协议双方于本协议项下所做出的所有陈述、承诺及保证。
第二条合同标的
2.1 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之全部约定,向甲方出售并安装设备。
2.2协议双方一致确认,除前条约定外,本协议之合同标的同时应当包括乙方依据本协议之约定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服务。
2.3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购买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及服务。
2.4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各自已经分别获得为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全部授权;各自授权本协议的授权代表亦已获得了充分授权,有权代表双方签署本协议。
第三条协议价款
3.1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以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之对价向乙方购买本协议项下所约定之全部设备(包括设备安装)、技术资料及服务(包括设备调试)。
3.2协议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再为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及服务支付任何额外价款;设备的运输费用亦已包含在协议价款内,乙方应自行负责与承运方结清设备运输费用。
3.3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应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向甲方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价款已经包含了该等税金之金额,即乙方应自行承担设备销售的增值税并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之发票。
第四条付款条件[l2]
4.1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协议价款的20%,即
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作为乙方履行其设备交付义务的定金。
4.2设备已依据本协议之约定按时全部运抵项目现场且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协议价款等额、合法、有效之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的70%,即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4.3甲方向乙方出具设备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起15日内甲 方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的5%,即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4.4协议价款的5%,即人民币【】万元整作为乙方全面履行其在质保期义务的质保金,甲方应当于质保期届满后向乙方支付经结算后的质保金。
4.5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条所及之各期付款约定应理解为存在先后顺序,即
若前一期付款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或未能按时完成的,后一期付款则应当
相应顺延,同时乙方于本协议项下所约定之交付设备之义务应当继续正常
履行。协议双方进一步同意,除依据本协议之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导致本协
议被解除的,本协议之效力不应受到付款情形的影响。
4.6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协议价款的,应支付至乙方下列
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设备交付、验收、安装及质保期
5.1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确保设备于【】年【】月【】日之前全部运抵项目现场且设备安装完成时间应不晚于【】年【】月【】日。
5.2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若甲方未依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协议价款的,乙方有权顺延前条所约定的设备交付时间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3 乙方应于设备运输前7日以传真形式向甲方发送通知。该等通知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5.3.1合同编号;
5.3.2运抵时间;
5.3.3目的地;
5.3.4总质量、总体积;
5.3.5其他甲方所必须了解的其他信息及/或说明。
5.4协议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应负责在设备运输前将设备包装完好,包括防潮、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并足以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
5.5 乙方应于设备发运后1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形式及/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提供设备装箱清单,并于该等清单发送后及时以电话形式与甲方之联系人进行确认。
5.6 乙方应于设备发运前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
5.7甲方应于设备运抵项目现场之时,甲方应在不打开设备包装的前提下当场依据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清点并确认。
5.8协议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应于自行确定设备安装之日前15日通知乙方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前往项目现场负责打开设备包装及为甲方安装设备。
5.9协议双方一致确认,在乙方相关专业人员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开机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协议双方应当共同确定设备验收时间。
5.10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前款所约定之设备验收应当以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之设备具体性能担保指标为依据进行。设备验收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设备验收报告、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和检验记录,并由甲方签署/签收确认;甲方确认前述文件后,应单独另行向乙方出具设备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11若乙方未依据本协议约定安排相关人员打开包装、完成设备安装及调试及开机、参加设备验收的,甲方有权自行完成前款所约定之工作,乙方应当无条件接受并确认甲方自行完成前款所约定之工作而形成的结果。
5.12 若在前述条款约定所及之验收过程中,设备被证实存在任何非甲方原因而出现短缺、损坏及其他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之情形(以下统称“缺陷”)导。
12.8无论本协议是否有相反约定,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的生产损失、利
润损失、丧失商业机会的损失等间接、附带损失承担责任。
12.9因一方原因非法或违反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该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价款全部金额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将在实际送达时或以下较早的时间视为有效送达:1)通过专人送达到一方指定收件人时;2)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的,如果发送时正值工作日,在发送时;如果发送时非为一方的正常营业时间的,发送后第一个工作日;或3)以国内知名的快递公司递送的预付费、带签收回执的邮件,交付给快递公司之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所有通讯应当发往相关一方的下述地址、电邮地址、传真号码。
甲方
收件人:【】
地址:【】
电子邮件:【】
传真:【】
乙方
收件人:【】
地址:【】
电子邮件:【】
传真:【】
第十四条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根据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生效及其他
1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签署之前双方就本协议所及之内容做出的相关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保密协议等,仍应视为协议双方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设备所及之事宜而签署的有效法律文件;协议双方进一步同意,若前述相关书面文件(除保密协议外)所记载之内容不能或不足以使本协议项下之甲方采购设备之目的得以全面实现的,则本协议之约定应当优先于前述相关书面文件,乙方应主动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及时、全面的履行相应义务。
15.2协议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15.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5.4本协议内容的任何变更、补充均须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协议双方依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15.5本协议的附件、变更文件、补充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面变更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应以书面变更文件、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15.6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设置,相关标题的设置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效力及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仅依据相关标题之表述而主张本协
议任何条款无效或效力待定。
15.7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相应公章之日起生效。
15.8本协议壹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供本协议签署】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月【】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