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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 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时间:2024-02-29 18:42:50
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 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本文共7578字]

内容摘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和手段,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议决事项的重要成果,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载体和重要环节,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直接影响人大监督工作成效,如何全面提高人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实效,是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面对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重点对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办理落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等进行分析论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搞好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的建议。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一是一致性。在常委会会议上 ,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 ,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 ,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二是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三是准确性。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四是时效性。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五是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所提出具体的目标、指向、要求和量化指标等,“一府两院”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落实或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尽量不出现无法完成或无法准确完成的建议、意见,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论述重大意义等具有“官八股”色彩的文字。

(二)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而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是“一府两院”抓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一是审议意见不同于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体例较为完整;而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改进而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内容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但其效力高于调研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不同于审议发言。审议意见是提炼综合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审议议题提出的个人建议,其效力高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三是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议事。常委会审议工作通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归纳汇总,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求同存异,并形成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并限期落实的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议决事项的重要载体。

(三)审议意见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一是具有明确的地位。它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审议其工作报告时,用于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评价并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向,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强化监督效能,督促“一府两院” 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具有明确的执行力。“审议意见”不是可交办可不交办的问题,人大必须向“一府两院”交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为其改进工作的有力依据。三是具有明确的约束力。由于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民生等发展的重要事项,审议意见能否得到“一府两院”的重视和落实,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不仅是需要“研究处理”,而且必须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赋予了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

    二、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效果不够好,导致人大刚性监督明显缺乏。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人大常委会自身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是“找茬子”“添乱子”的思想,在审议工作时,不敢大胆提意见建议;有的在督办审议意见时,信心不 ……此处隐藏1728个字……定,审议意见及办理结果要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这表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同样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职责去监督审议意见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自觉履行好监督职责和义务。

    (二)抓好关键环节,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最为关键。一是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增加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学习、调研、审议、督办等方面能力。二是做好会前调研。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前,相关部门要围绕审议议题,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组织相关委员和代表灵活运用视察、调查、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做到点面结合、优劣结合、上下联动,广泛深入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归纳汇总、分析研究,形成客观真实、可靠准确的调查报告和审议发言,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三是规范审议方式。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工作报告、视察检查报告等,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研究法律和实情,拟定审议发言提纲,做到审议发言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要实行审议重点发言和侧重发言制度,不求“大而全”,笃求“细且真”,以增加审议深度。

(三)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切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审议意见的形成不但程序上要合法,而且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具有法律依据。一是对口整理为宜。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性较强,对所监督联系的工作情况熟悉的优势,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来整理,归纳提炼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可取见解,特别是会议审议比较集中、形成共识的意见建议必须纳入到审议意见,对不同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求同存异,使审议意见在文理上更加严谨、合规、合法,又能用专业性的语言真实准确地表达和反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与意志。二是内容规范、重点突出。应综合人大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意见建议,尤其要把“一府两院”看到但没想到、能办不办、能禁不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高度凝炼概括,归纳整理到位,对于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时限应明确,办结的标准要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建设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审议意见,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三是文件格式要规范。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行文要标准规范。要做到使用专用的文件用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区别会议纪要,行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采用公文用语,做到文字平实简洁,语言精炼;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可断章取义;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四是审议意见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宜。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经人大专门委员会综合归纳后,尽管能够代表常委会的意志,但并不是硬性决定某一事项,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如果再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就混淆了“议”与“决”的性质,使得决议、决定失去了必要性。人大常委会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应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职权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议意见后转送“一府两院”是合法合规,也是合乎工作实际的。

(四)健全机制,推进审议意见落实。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是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的最终体现,要提高审议意见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制度和操作程序,推动审议意见落实。一是建立及时转送制度。及时将人大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是保证审议意见能否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的前提条件。因此,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人大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要求,在常委会会议后,安排有关工作机构在三至五个工作日提出审议意见初稿,对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提出各项明确要求,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以常委会文件书面形式发送“一府两院”。对特别重要、落实难度大或需要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重点审议意见,可组织召开专题交办会,明确落实期限、标准、责任等,确保落实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办公室应对交办的审议意见做好登记,以备跟踪督查。二是建立及时反馈制度。“一府两院”应在2个月内,将提出的落实措施、进度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一府两院”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人大常委会上作出书面反馈。三是建立全程督办机制。审议意见交办后,常委会应授权相关委办负责督促“一府两院”制定详细的处理落实方案、落实时间节点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有关部门及现场,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走访座谈、查阅核对资料等方式,逐条逐项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对一些落实进度缓慢的审议意见,要及时与具体承办部门沟通,共同想办法、谋策略,督促整改落实;在办理时限结束前,要向主任会议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人大代表对某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验落实成效。四要建立再审和测评机制。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对“一府两院” 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再次审议和满意度票决测评,并形成制度。对落实审议意见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测评不满意的审议意见,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直到测评满意为止;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消极应付的承办部门,可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督促其执行和落实审议意见。对拒不执行、相互扯皮、有意抑制和欺上瞒下的,绝不不姑息迁就,坚决追究部门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发挥公开监督作用,促进审议意见落实。按照《监督法》规定,审议意见必须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以促进人大常委会提高审议意见质量、“一府两院”提高落实实效。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突出宣传审议意见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法律性,让“一府两院”从思想上树起“审议意见必须落实,不能落实必须说明理由”的观念,增强工作自觉性;让社会充分了解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运用审议意见开展监督。二是拓宽公开渠道。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好各种媒体将审议意见及办理落实过程、完成情况向全体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增强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三是发挥公开奖惩作用。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典型,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等方面的公开监督作用,不断增强人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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